长沙人才新政购房补贴申请成功经验

长沙人才新政购房补贴申请成功经验,第1张

长沙市人才购房及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长沙市人才购房及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常发〔2022〕1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购房申请

第二条经中共长沙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享受长沙市户籍人口购房政策。申请购房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购房申请表(申请人在网上如实填写)。(二)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簿等家庭关系材料。

(三)高层次人才分类证书。

第三条。对于已落户并长期工作的博士,购买首套家庭商品住房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的限制。

申请购房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购房申请表(申请人在网上如实填写)。

(二)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簿等家庭关系材料。

(3)长期工作经历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在职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材料(不限时间)。

(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条2020年9月10日(含)以后,在长新落户或来长新工作的留学回国人才,购买其家庭首套商品住房,不受社会保险缴纳时间限制。

申请购房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购房申请表(申请人在网上如实填写)。

(二)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簿等家庭关系材料。

(3)长期工作经历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在职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材料(不限时间)。

(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长期工作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人才,申请购房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购房申请表(申请人在网上如实填写)。

(二)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簿等家庭关系材料。

(3)长期工作经历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在职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自主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材料、纳税证明材料(不限时间)。

(4)技师及以上毕业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在长期工作单位连续24个月以上的工资和本人24个月的居住证。

第六条新建商品房购买年限和现房申请流程:

(1)潜在购房人应向商品房开发企业提交购房相关资料。开发企业应当对购房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所有留存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核实”并加盖公章。开发审核后,企业将潜在购房人的相关信息录入网签系统,并提交至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

(二)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对象资格进行审核,确认购房资格。符合购房资格的,购房申报对象与开发企业签订网上合同。

(三)开发企业提交《长沙市房屋资质确认书》及相关资料,办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

第七条购买存量房的申请流程:

(1)买卖双方应向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各网点提交申请购房的相关材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购房人相关信息将录入存量房网签系统。

(二)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对象资格进行审核,确认购房资格。

(3)买卖双方办理纳税、登记等手续。在长沙市房屋资格确认函、网签合同等房屋交易材料的基础上。

第三章住房补贴申请

第八条入选长沙市高新技术人才领军工程的国际产业顶尖人才、国家产业领军人才、省市产业领军人才,可按全市同期市场平均水平分为200平方米、150平方米、100平方米。

申请(单套)全款购房补贴。其中,实际购房总额(以契税购房总额计算)超过全额购房补贴的,全额缴纳。

标准补贴;不超过的,按实际购房总额补贴。

全款购房补贴按补贴标准面积乘以入选长沙市高新人才领军项目当月长沙市同期商品房市场均价计算。

申请高新技术人才购房补贴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等家庭关系材料。

(二)购买商品房期房、现房的,提交所购房屋经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备案的商品房期房、现房网上签约合同;购买存量房的,提交所购房屋的权属证明;已抵押的,提交权属证书复印件和房地产中心出具的房地产登记表。

(三)市人才办出具的入选高科技人才领军项目的相关信息。

(4)该房屋五年内不得交易的承诺书(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之日起)。

第九条2017年6月21日(含)以后长期工作的博士、硕士毕业生,2022年5月1日(含)以后首次购买商品住房,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分别申请住房补贴10万元和3万元。

1.国内高校毕业生。35周岁以下普通高等学校博士、硕士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

2.海外大学毕业生。35周岁(含)以下海外高校博士及海外高校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除外)。

2022年5月1日(含)后,市、区、县(市)市属高校、公立医院、中小学设立机构新引进的35周岁以下海外大学博士和国内普通大学博士,可申请首次购买商品房补贴10万元。

申请博士或硕士住房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等家庭关系材料。

(二)长期工作证明和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材料(不限时间)。出具长期工作证明的单位必须在长沙注册,并出具包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果是个体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还需要出具编外人员证明和聘用合同;市属高校、市、区县(市)新引进的博士属于公立医院和中小学的,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工作单位与社会保险缴存单位不一致的,应由工作单位出具委托第三方缴存社会保险的证明(双方加盖公章)。

(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当期商品房或现房的,提交经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登记的所购房屋网签合同;购买存量房的,提交所购房屋的权属证明原件。已抵押的,提交权属证书复印件和房地产中心出具的房地产登记表。

第十条2017年6月21日(含)以后,长沙市企业新引进或新取得的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可申请购房补贴3万元。申请住房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等家庭关系材料。

(二)申请对象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材料。

(3)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4)购买当期商品房或现房的,提交经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登记的所购房屋网签合同;购买存量房的,提交所购房屋的权属证明原件。已抵押的,提交权属证书复印件和房地产中心出具的房地产登记表。

第十一条2017年6月21日(含)以后,长沙市制造业企业新引进或新获得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购买商品住房,可申请购房补贴3万元。申请住房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等家庭关系材料。

(二)申请对象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材料。

(3)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

(4)购买当期商品房或现房的,提交经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登记的所购房屋网签合同;购买存量房的,提交所购房屋的权属证明原件。已抵押的,提交权属证书复印件和房地产中心出具的房地产登记表。

本办法第十二条住房补贴申请人必须是所购住房网上登记合同或权属证明中的权利人(含共有人);首次购买商品住房,是指除购买这套住房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长沙无任何商品住房交易记录;取得毕业证书后购房的博士、硕士毕业生,新引进的在编博士经批准加入编办后购房,新引进的高级技师、高级工程师签订劳动合同后购房,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高级工程师职称购房,均可申请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购房补贴常年由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受理,按季度集中审批。申报流程如下:

(1)申报。应聘者可登录长沙人才智慧导航(http//www .长沙. gov.cn/csrc _ portal/)或下载“长沙人才”APP自行申报。

(二)审批。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建议补贴名单,报市委人才办审批,形成建议补贴名单。

(3)宣传。拟补贴名单将在长沙人才智慧导航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为期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社保局按季将购房补贴拨付到补贴对象的个人社保卡账户。其中,高新技术人才购房补贴分两次审核发放,首次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60%,第三年绩效评价合格后续发购房补贴总额的40%;博士购房补贴分两次发放,首付6万元。自首次发放补贴后,仍长期工作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12个月,续保补贴余额为4万元。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35周岁以下,是指35周岁生日之日;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留学回国人才,是指在国外留学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有意创新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含原国籍为中国的外国人);本办法第九条所称市属高校和市、区县(市)属公立医院和中小学,由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商市委人才办界定;补贴购房申报信息采集审核的标准时间以申报对象在长沙人才智慧导航或“长沙人才”APP中提交全部符合要求的信息的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全市同期市场均价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信息中心)当月提供的同期新建纯商品住宅均价为准。

第十六条购买新建商品房期间,现有住房已领取人才住房补贴后需要退房的,必须先退回住房补贴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七条青年人才住房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60%,各县(市)和长沙高新区财政承担40%。市属高校和市、区县(市)的制造业企业、公立医院、中小学的高技术人才、高级技师、高级工程师,由市财政全额资助。

第十八条。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资格,并纳入信用管理范畴。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长沙市人才住房补贴实施办法》(长住建发〔2019〕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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