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1张

成都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标准政策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会事务局、财政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局、成都高新区社保局、财政局、区(市)县医保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改革,保障参保人员基本护理需求,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的实施意见》(成都市人民政府〔2022〕10号)、《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的通知》,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医保发〔2022〕10号),制定本办法。

一、保护范围

达到中度伤残等级、中度伤残等级、重度伤残等级、重度伤残等级、重度伤残等级的被保险人(简称被保险人),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待遇。

二。家庭护理治疗标准

(一)基本护理服务

1.基础护理服务范围。被保险人选择居家养老的,可由指定的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提供基础护理服务(附件1)。

2.治疗基础护理服务。参保人选择居家护理的,基础护理服务待遇以伤残等级对应的月基础护理费用为基准,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75%的比例定额支付。具体待遇标准为:中度伤残二级288元/月/人,中度伤残三级574元/月/人,重度伤残一级862元/月/人,重度伤残二级。

被保险人指定的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经过规范化培训的,其基本养老服务待遇为:中度残疾二级360元/月/人,中度残疾三级718元/月/人,重度残疾一级1077元/月/人,重度残疾二级1437元/月/人,重度残疾三级1796元/月/人。

(二)专业护理服务

1。专业护理服务范围。参保人选择居家护理的,在享受基本护理服务的基础上,可自愿选择由指定的居家护理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护理服务(附件2)。

2。专业护理服务的待遇。被保险人选择居家护理的,专业护理服务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根据伤残等级支付。具体待遇标准为:中度伤残ⅱ级不超过3次/月/人,中度伤残ⅲ级不超过4次/月/人,重度伤残ⅰ级不超过5次/月/人,重度伤残ⅱ级不超过8次/月/人,重度伤残ⅱ级。

定点护理机构居家提供的专业护理服务按次计费,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1小时,计费标准为100元/次。

居家养老定点护理机构、培训机构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规范化培训服务纳入居家服务项目范围,服务时间不少于1小时。收费标准为:中心城区(东部新区除外)120元,郊区(市)县(含东部新区)150元。

三。定点护理机构入院治疗标准

参保人选择入住我市定点护理机构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将根据伤残等级对基础护理、专业护理等相关服务费用进行定额赔付。具体待遇标准为:二级中度残疾660元/月/人,三级中度残疾118元/月/人,一级重度残疾1577元/月/人,二级重度残疾237元。

四。动态调整

市医保局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护理费用增长速度等因素,适时调整支付标准和服务项目。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医保局负责解释。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1。成都长期护理保险基础护理服务项目标准

2.成都长期护理保险专业护理服务项目标准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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