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废止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废止,第1张

中国公民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1.中国公民在中国自愿与外国人(包括在中国居留和临时居留的外国人、华侨和在中国定居的外籍人员)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向中国公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申请结婚登记,必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A.中国公民:

(一)本人户籍证明;

(2)本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地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异、丧偶,下同)、职业、工作性质、本人申请结婚的证明。

B.外国人:

(一)本人护照或者其他身份、国籍证明文件;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者外事部门签发的身份证明,或者临时入境居留证件;

(3)经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我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中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C.外国公民:

(a)本人护照或代替本人护照的身份和国籍证明(无国籍人士除外);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三)本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所在地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婚姻状况、职业、申请结婚对象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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