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关于规职业技能提什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关于规职业技能提什,第1张

2022陕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原文

新就业形式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保障实施办法

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网络合同制送货员、网络合同制司机、网络合同制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人员等新就业形式的劳动者大幅增加。平台劳动者的就业形式和新的就业形式相对灵活,其权益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和规范新型就业形式发展,切实维护新型就业形式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维护新型就业形式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要求,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依法规范用工,夯实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主体责任

(一)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培育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共享企业发展成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引导和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关心劳动者,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拓展职业发展空,逐步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与单位:省直部门)

(2)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条件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企业不完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不完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可以协商明确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独立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并依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高院,参与单位:省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平台企业以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当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监督其保障劳动者权益。企业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责任。以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平台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高院,参与单位: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完善保障体系,守住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底线

(4)实行公平就业制度,消除就业歧视。企业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以及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在多个平台非法限制劳动者就业。农民工享有与城镇职工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民工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与单位: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

(五)完善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将不完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条件的新就业形式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引导企业建立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促进劳动报酬合理增长。(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高院,参与单位:省各行业主管部门)

(六)完善休息制度,推动行业协商明确行业劳动能力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合理确定休息措施,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条件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对不完全符合确定的劳动关系的,参照有关规定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标准的劳动报酬或者给予额外补偿。(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

(七)健全和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指导平台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外包管理、应急管理等基本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加强监督检查。企业应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足额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及时检查劳动工具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及时进行心理疏导,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加强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下的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牵头单位: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参与单位:省各行业主管部门)

(八)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督促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组织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确保足额参保。企业要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条件的新就业格局劳动者根据自身条件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鼓励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参与单位: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

(九)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开展职业伤害防护试点。加强职业伤害保护,以出行、外卖、快递、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平台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护试点。平台企业应按规定参与其中。采取政府主导、信息化主导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职业伤害防护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提高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障水平。(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与单位: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督促企业制定修订平台准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工资、百分比、薪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与劳动者权益直接相关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优化算法规则,不应以“最严格的算法”作为考核要求,应以“取对算法”的方式,合理确定考核要素,适当放宽定额标准。企业应当充分听取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将结果公示并告知职工。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要求协商的,企业应当积极回应,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者投诉机制,确保劳动者投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各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劳动者权益服务水平。

(11)创新方式方法,不断优化企业就业供需平台(秦云就业),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网上求职招聘、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社保登记等一站式综合服务。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监测工资收入水平并定期发布行业职业薪酬和人工成本信息,引导企业科学设定工资水平和劳动者合理确定工资预期。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的税收、市场监管等政策咨询服务,方便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聘。(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参与单位: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二)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流程,推进经办服务数字化转型,积极开展“信息化便民服务创新推进行动”,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信息系统功能,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收缴结算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经办服务。完善异地就医制度,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统一网上备案服务,扩大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

(十三)建立适合新就业形式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保障其平等接受培训的权利。对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的合格劳动者,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直接组织职工培训并承担培训费用的企业,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直接补贴企业。完善职业技能水平评价体系,全面开展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完善职称评审政策,畅通我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新就业格局劳动者职称评审通道,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所有制等限制。非单位、系统内部设立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按照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及时受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新就业格局劳动者的职称评审申报。(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与单位: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

(14)加快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的居民区和商业区设立临时休息场所,解决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问题,不断改善工作环境。引导企业和工会组织加大投入,因地制宜建设职工服务中心、户外职工服务场所、司机之家等工会服务阵地,全力推进工会组织、服务场所、职工之家“会、站、家”一体化建设,为职工提供工作生活便利的新型就业形式。(牵头单位:省总工会、省直部门)

(十五)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确保应尽尽尽尽尽尽尽。推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向劳动者免费或低价开放,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场馆开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群众满意度调查,为劳动者更好地参与健身创造条件。继续推进省内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建设“多云”文化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实施“公共数字文化墙”工程,方便群众扫码参与网上公共文化服务。(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

四、加强组织协调,完善职工权益保障工作机制。

(十六)保障新就业形式劳动者权益是稳定就业、改善民生、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做好新就业形式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各级人民团体、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邮政管理、应急处置、市场监管、医疗保险、人民法院、地方工会、税务、医疗卫生、教育、体育、文化、旅游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工作协调,将劳动者权益保护纳入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报告制度,完善劳动者权益联合激励惩戒机制,依法依规,(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直部门)

(十七)各级工会要加强组织和工作的有效覆盖,拓宽维权和服务范围,普遍通过个体协会、联合协会、行业协会、区域协会等多种方式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最大限度地吸引工人加入工会。加强思想政治引导,广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保护新就业形式劳动者权益的政策措施,引导其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督促企业在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劳资座谈会等民主管理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与行业协会、头部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推动制定行业劳动标准。(牵头单位:省总工会,参与单位: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八)各级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指导,及时发布劳动争议审判典型案例。畅通裁审衔接,依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与劳动者关系,依法依规办理新就业形式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推动建立劳动争议案件诉前调解平台,推广使用“互联网加调解”服务平台,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各类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等专业化社会组织要依法为新型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从源头上预防劳动争议,最大限度地化解在基层。(牵头单位:省高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十九)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式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加强对拖欠劳动报酬、违法加班等突出问题的治理,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各级交通运输、邮政管理、应急处置、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监管,及时约谈预警和事故调查。对重特大事故、事故多发、安全问题突出的县区、行业部门和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对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企业,将失信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切实保护新就业形式劳动者合法权益(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省直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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