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失业人员疫情补贴

成都失业人员疫情补贴,第1张

成都疫情期间低收入群体补贴通知

为有效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市政府决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向全市城乡低收入群体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以下简称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对象

(一)2020年1月登记在册的全市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养老金和生活补助的人员)、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边缘家庭儿童、实际无人照管儿童;

(2)2020年1月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三)受疫情影响,采取居家隔离等更严格的疫情防治措施后,新增的城乡贫困人口、孤儿、低保边缘家庭儿童、实际无人照料的儿童、失业人员;

(4)成都市救助管理站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

具有上述多个身份的同一分配对象,只能以其中一个身份享受补贴,不重复计发。

二。补贴标准

补贴每人300元。

三。资金来源

补贴由市财政和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具体为:

(一)由市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并由市人社局发放的失业人员补贴,由市财政负担;

(二)对流浪乞讨人员的补助,从下拨的中央和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解决;

(三)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补贴由区(市)县财政承担。市财政对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给予25%的转移支付补助,对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等给予补助。

四。组织实施

(一)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给予补助,是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确保补贴发放工作顺利进行,特别是对因疫情新发放对象的补贴要及时审核发放。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能,负责统计核算全市本部门应支付的人员数量和补贴金额,向市财政申请市级承担的资金并负责支付,指导区(市)县对口部门做好地方财政承担的资金申请和支付工作。

(三)区(市)县政府要统筹安排地方财政资金,严格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分配要公开透明,做到不遗漏、分配得当、不补发。

(4)此项补贴应于2020年3月20日前发放到位。其中,非集中供养人员补贴发放给个人;集中供养人员(含成都市救助管理站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补贴发放给集中供养机构,由集中供养机构统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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