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第1张

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

退伍军人事务部等20个部门关于加强军属、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

退伍军人部[2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地区民航局、航运空公司、机场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 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卫生健康委、退伍军人事务局、信访局、林业和草原局、战区、各军兵种、军委。

军属、退伍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应当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为认真贯彻落实罗总书记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做好优抚工作,努力使优抚对象受到全社会尊重,使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职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新形势,顺应广大优抚对象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坚持国家与社会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见义勇为的政策导向,因地制宜, 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逐步建立健全优抚政策体系,营造爱国爱抚、尊重优抚对象的浓厚社会氛围,壮大优抚队伍。

(2)基本原则。

坚持现役与退役相衔接。在加强军人及其家属优待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的优待政策和制度,更好地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为国防做出贡献的褒奖。

坚持优待与贡献相匹配。考虑到优抚对象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贡献,要给予相应的优待,树立贡献越大优待越多的鲜明导向,推动优抚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坚持关心和管理相结合。根据优抚对象的实际表现,给予必要的奖惩,引导优抚对象珍惜荣誉,自觉做爱国、守法、诚信、讲理的公民。

坚持当前和长远统筹。立足当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建立基本优惠目录,逐步扩大优惠领域,丰富优惠内容;注重长期可持续发展,统筹优惠政策和制度,不断完善优惠制度。

二。规范优待内容

(3)在荣誉激励方面,重点建立和完善优抚对象荣誉制度,进一步强化精神表扬和荣誉激励。为烈士家属、军人家属和退役士兵悬挂荣誉牌,为优抚对象家庭送去春节慰问品,为入伍和退役士兵举行欢迎仪式。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现役军人和在现役期间获得个人二等功奖励的退役军人名单将载入地方志。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喜讯发给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或者奖章的军人家属。优先聘请优秀优抚对象担任编外辅导员、讲师等。,充分发挥他们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中的优势作用。倡导利用大型集会、活动广播、航班、车船、机场、车站、码头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抚对象的优秀典型先进事迹,不断扩大荣誉优待的范围和影响。

(四)生活方面,不断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救助等政策制度,完善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国家定期给予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调整定期抚恤金补助标准时,应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各地要及时建档立卡,对因生活发生重大变化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以及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优抚对象,给予必要的救助和帮助。逐步完善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创业政策、待业期间基本生活补助制度,鼓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献身国防。

(五)养老方面,国家设立的光荣院和优抚医院对孤寡老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以及获得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对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优抚对象,各地要根据其伤残程度优先给予护理补贴。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业为老年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鼓励各级养老机构优先接收优抚对象,并提供适当的优惠服务。

(六)医疗方面,各地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明确了本地区医疗救治定点服务机构,为残疾军人、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退伍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开设优先窗口,提供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和普通门诊服务。地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受伤、残疾和年老的优抚对象。组织优抚医院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供优惠体检,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优先就医、检查、住院等服务。

(七)住房方面,适应国家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的要求,逐步完善优抚对象住房优惠措施,改善其基本住房条件。在审核优抚对象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金、补贴、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养老补贴的优抚对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或减免。在同等条件下,在国家或地方政府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内,将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农村优抚对象。

(八)在教育方面,认真落实现有政策,不断丰富优待内容。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就近入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报考高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切实保障驻边远海岛、高寒地区等艰苦地区的现役军人子女,优先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然后入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分录取,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现役军人子女不在原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在就读地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惠政策。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参加学习培训,并按规定享受国家补贴政策。要求退役士兵免费参加教育培训。落实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复学、调剂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惠政策。加大教育支持力度,通过单独计划、单独招生、学费和助学金等方式,为退伍军人提供更多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帮助退伍军人改善知识结构,增强就业竞争力。

(九)文化交通方面,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等,按规定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军人家属给予门票减免等优惠。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乘坐在中国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大巴、民航航班,享有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坐大巴(船、飞机)的权利。他们可以使用优先通道(窗口),与他们同行的家庭成员可以享受优先服务。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残疾军人乘坐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和民航航班享受正常票价的50%优惠。

(十)在其他社会优待方面,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优待工作,不断创新社会优待的方式和内容。鼓励志愿者参与优抚对象志愿服务。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法律服务。鼓励银行为优抚对象提供优惠业务,免收卡费、年卡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手续费等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放映(演出)前,各地电影(剧)院有义务播放爱国主义公益广告或宣传短片,鼓励优抚对象提供门票减免等优惠服务。

三。完善管理机制

(十一)建立优惠卡制度。国家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方针,充分利用信息技术,逐步发放退伍军人优待证和“三属”优待证,作为享受相应优待的有效证件。在残疾军人证的基础上,军队离休干部和士官在享受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士官退休证的基础上,享受相应的优待。现役军人凭军(警)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见习证等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待。军人家属凭部队出具的相关证明享受相应的优待。退伍军人事务部制定优待证管理办法,规范优待证发放项目和优待证发放期限,建立发放、变更、信息核对、收回和废止制度。

(十二)明确优待目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建立健全优待政策体系、逐步完善优待工作制度的同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当期需要生效的基本优待清单。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以及优待工作的不断创新,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适时调整更新优待目录,丰富完善优待项目,及时向社会发布,并组织实施。

(十三)完善奖惩措施。建立健全奖惩分明、公正规范、能进能出的优待动态管理机制,鼓励优抚对象发扬传统、珍惜荣誉、维护良好形象。对积极参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受表彰优抚对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受到劝阻、批评、教育,现役军人被除名或者开除军籍的,取消享受优待的资格。已经发放优待证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收回。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其优待资格已被取消,能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恢复。

四。加强组织领导

(14)压实工作的职责。做好优抚工作是党、国家、军队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军队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整体推进、分工负责、共建共享的良好工作格局。各地要拨付相关资金,补贴优惠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发挥组织监督作用,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和任务清单,完善督促检查,跟踪问效,通报具体措施,推动优待工作取得实效。军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服务优抚对象、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职责,主动作为、积极作为,全力以赴切实落实好本系统的优待任务。

(十五)严格组织实施。军队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范畴,作为参加模范城市(县)和模范单位、个人评选的重要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选和社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标准,细化措施,制定路线图和时间表,确保各项工作有部署、有督促、有总结。强化监督检查和惩戒激励,严格跟踪问效和通报制度,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宣传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对推诿责任、落实不力的及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严肃问责。

(十六)加强教育引导。深入宣传新时期国家优待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优抚对象充分理解党和政府的关怀,准确理解优待原则、内容和要求,合理树立政策预期,依法按政策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大力宣传优秀优抚对象的先进事迹,引导退役士兵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积极为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贡献力量。加强爱国拥军和国防教育,动员社会各界自觉拥军优属,营造爱国拥军和国防的浓厚氛围,推动军队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随军家属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以及由院士转为专业技术三级以上的文职人员,以及相当职级的现役干部,按照本意见关于现役军人的优待规定执行;其他文职人员参照现役军人享受本意见的优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本意见由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解释。

省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军队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优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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