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乌鲁木齐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第1张

乌鲁木齐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条件)

退出机制

被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应当取消其就业困难,终止就业援助;

(一)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入学、服兵役或者移居国外的;

(四)6个月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3次以上,或者终止就业需求,或者主动要求退出认定的;

(5)已实现就业创业或已注销失业登记的;

(6)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名成员实现就业创业;

(七)被判处刑罚的;

(八)因失联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超过6个月未主动联系其要求就业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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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juke.outofmemory.cn/life/10798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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