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与逆行机动车相撞责任认定

电动车与逆行机动车相撞责任认定,第1张

电动车逆行被撞责任划分标准

有朋友问电动车倒车被撞的责任划分标准?其实对于这个问题会不会很复杂?其实并不复杂。有很多朋友想了解这个。对于这个问题,那么,边肖和朋友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电动车逆行碰撞责任的划分标准?

一、电动车逆行碰撞责任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根据事故现场和下列情况确定双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应遵循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通行权原则和安全性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一方要对交通事故负责,那一定是其行为造成的,没有实施行为的一方不会对事故负责。

交通事故鉴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技术鉴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不考虑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的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即因果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故障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以“当事人的行为”为依据。在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时,首先要看“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然后再确定“行为人过错的严重程度”。

(2)因果性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了作用,以及作用的大小。至于那些在事故中起作用的行为,只有那些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1、因果关系原则

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必须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与其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比例”。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有些违法行为虽然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没有起到作用。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不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一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鉴定是技术鉴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时,只需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实际属于事故原因即可。事实上,我们可以借鉴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用必要条件规则。根据必要条件规则,所有构成后果发生的必要条件的条件都是事实原因。检验方法如下:

一是“如果没有”的检验,即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交通事故和损害结果仍然会发生,行为人的行为不是事故的原因;另一方面,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就不会有危害事实。行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一切作为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都是事实因果关系的原因。

二是排除法,即如果将行为人的行为从交通事故事实中排除,事故仍会按照原来的因果顺序和方式发生,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反之,则构成事实原因。

三是替代法,即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改变为无过错行为,或者其不作为改变为适当行为,仍会发生交通事故和损害结果,则行为人的原行为不是事故原因;反之,则构成事实原因。必要条件规则最明显的缺点是“即使行为没有发生,结果无论如何都会发生,那么行为就不是结果的事实原因。”这源于追因逐果的思维逻辑。

第四,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在某些情况下,通常的规则不能用于证明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确定规则,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这一规则要求责任人证明他所负责的行为或事件不是损害的原因。如果他不能证明,就认定有事实因果关系。该规则还采用了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故意造成的,否则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侵权人或者相关事件、行为的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

2.直接原因原则

人的行为是能够造成交通事故和损害后果的真实因素,构成事实原因,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鉴定作为一种技术鉴定,应当明确事故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鉴定只是证据之一。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从技术角度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不考虑相关法律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3)通行权原则

路权原则是区别对待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遇有交警现场指挥,交警应听从指挥;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保证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不同方式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交通设施为所有交通参与者提供了他们自己的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机动车都有自己的路线。但是,在目前的交通环境下,绝对的“专用道”少之又少,“过路”必然存在。在强调交通参与者各行其是的同时,也要规范交通参与者使用非其法定优先的道路的行为,即“以路会车”的行为。在科学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参与者在使用非其法定优先的道路时,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以确保安全。如何在交通事故认定中体现不同方式原则,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回避原则。

不同的方式需要交通参与者按照法律法规走自己的路。

为了合理利用交通资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交通参与者可以借用本道路以外的道路。当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除外,比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交通参与者经过道路时,可能会与借用道路的本车道参与者发生冲突。为了保证安全,需要知道谁有义务主动预防冲突。道路避让原则在调整交通行为和认定交通事故中仍应发挥规范作用。

2.行人在无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过马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特殊原则。既然已经确定了道路避让原则,那么认定这类事故的思路就有了一定的概念,就是道路通行的人要比经过这条道路的人承担更多的安全义务。但这个原则有其特殊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当行人穿过人行横道时,他应该停下来让道。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应当避让过马路的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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