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瓶车被电瓶车撞了该怎么赔偿

cf会员2022-08-05  11

骑电瓶车被撞赔偿多少

电动车撞人也会构成交通事故,而此时往往会对受害人造成以下三种伤害,一般伤害、残疾、死亡。那么,被电瓶车撞了赔偿多少呢?今天,边肖整理了以下相关法律内容来回答你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车祸赔偿的一般标准

1、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医疗费用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后,为进行医学检查、治疗和康复训练所必须支付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收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按照实际数额确定。对于器官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容费用和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学证明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医疗费用等具体损失采取差别赔偿原则,即实际赔付多少。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补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治疗后损伤体征固定,功能障碍仍然存在,或者损伤尚未恢复的情况下,第二次所需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特定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等差,而是基于损害赔偿的社会适当性和社会正义性,为损害设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补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受伤到完全恢复(即误工费)期间,因不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损失或减少的工作和劳动收入的补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费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受伤致残,误工费可以计算到致残日期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应当按照实际差额赔偿实际费用和误工费。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误工费损失最高不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的三倍,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国有行业平均收入计算。《解释》没有规定损失时间的最高数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需要明确两点:

(1)固定收入必须有合法证明;

(2)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的实际减少额。受害人受到损害后,用人单位未能扣缴或者克扣受害人全部收入的,误工费不予补偿或者少付。

3.护理费补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支付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数量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规定计算误工费;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工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护工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护理期应当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残疾受害人的护理等级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准备情况确定。

被害人实际护理期超过法院确定的护理期,被害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进一步支付护理费用,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护理费用5-10年。如果被害人实际护理期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赔偿义务人已一次性支付全部护理费用,是否应当返还多余的护理费用?我们认为,由于判决确定的护理期是法官基于法律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受害人基于法院判决一次性获得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没有义务返还多收的护理费,也不允许赔偿义务人索取。

4.交通费用补偿标准

交通费用是指受害者及其必要的护送人员为就医或转送医院治疗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伴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按照侵权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支付。主要交通工具是普通公交车。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和出租车,但受害人应当说明其使用的合理性。运输费用应以正式票据为依据;相关凭据应当与就医的地点、时间、次数和频率一致。如果没有,则应从赔偿金额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5.住院伙食补助补偿标准

住院补助是指被害人住院期间或者死亡前住院期间需要补助伙食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受害人确实有必要去外地治疗,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被害人本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当予以补偿。住院津贴是给住院的“受害者”的。如果受害者没有住院,就没有这种赔偿。

6.营养费补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受损后,无法通过日常饮食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需求,必须从其他食物中获取营养而发生的代谢变化所付出的成本。《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标准

受伤伤残人员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伤残赔偿金、伤残辅助器具、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用、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

1.残疾赔偿金的补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伤残赔偿金按照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申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自伤残之日起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伤残赔偿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的性质,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不是一个很明确的问题。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依据的是《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将伤残赔偿的性质界定为对因伤残导致收入减少或者失去生活来源所造成的财产损害的赔偿,否定了《关于认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第7号)对伤残赔偿性质的界定。

(2)确定丧失工作能力程度的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经治疗后伤情相对稳定,存在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自理障碍可分为三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

(3)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

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是“多令”,不同的主管部门针对不同的人的伤残情况制定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伤者伤残程度的评定,一般应以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伤者伤残评定》国家标准为依据。伤残赔偿金的具体计算公式:

A.伤残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一级100,二级减10%,以此类推)×申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0年;

B.伤残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一级100,二级减10%,以此类推)×申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递增年龄);

C.伤残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一级100,二级10%,以此类推)×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当然,如果《人身损害赔偿说明》规定“受害人因伤残未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职业障碍严重影响其就业的”,可以根据规定对伤残赔偿金进行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补偿标准

辅助器具是由受伤的受害者购买和准备的自助器具,用于补偿其受到创伤的身体器官,帮助他们照顾自己或从事生产劳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果伤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补偿期限根据编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遍适用”是确定合理费用的指导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的,即准备的辅助器具要排斥奢侈、奢侈,而不是一味追求高质量。

(2)是“适用”,适用有两个检验标准:

A.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的作用;

B.满足“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如何确定编制机构?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门机构,可以从事残疾人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践中,法院一般应根据民政部门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确定需要补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赔偿权利人超过辅助器具固定支付期限,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相关费用5-10年。

3.被赡养人生活费补偿标准

过去对被赡养人生活费的补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基本生活标准。前者是每月几十元,后者其实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每月也就两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为标准,也体现了赔偿与损害的一致性。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未满18周岁为未成年人,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算5年。这也不同于“未成年人按16周岁计算,50周岁以下年龄每增加一年减一年,50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的规定。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未成年人)生活费=伤残等级(一级100%,二级10%,其他100%,以此类推。)×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18周岁);

(2)被赡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生活费=伤残等级(一级100%,十一级10%,类推死亡100%)×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20年;

(3)被赡养人生活费(60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100,二级10%,其他100%,以此类推。)×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20年-增龄);

(4)被赡养人生活费(75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100,二级10%,其他100%,以此类推。)×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5年。

4.康复费、护理费和其他费用。

康复费用应有相关证据支持,如医疗费用账单。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护理人员数量和护理时间长短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工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护工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

护理期应当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残疾受害人的护理等级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准备情况确定。

对于器官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容费用和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学证明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第三,被害人死亡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精神损害赔偿解释〔2001〕7号》中“扶养损失说”的地位,转而以“继承损失说”解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根据这一新定位,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收入损失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的标准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递增年龄);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5年。

3.被赡养人生活费补偿标准

过去对被赡养人生活费的补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基本生活标准。前者是每月几十元,后者其实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每月也就两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为标准,也体现了赔偿与损害的一致性。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未满18周岁为未成年人,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算5年。这也不同于“未成年人按16周岁计算,50周岁以下年龄每增加一年减一年,50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的规定。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未成年人)生活费=伤残等级(一级100%,二级10%,其他100%,以此类推。)×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18周岁);

(2)被赡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生活费=伤残等级(一级100%,十一级10%,类推死亡100%)×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20年;

(3)被赡养人生活费(60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100,二级10%,其他100%,以此类推。)×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20年-增龄);

(4)被赡养人生活费(75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100,二级10%,其他100%,以此类推。)×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5年。

4.丧葬费补偿标准

丧葬费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六个月的总额计算。如果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而死亡,不论受害人的职业、地位、工作、性别、年龄等的差异。,而且不论他生前住在一个城镇还是一个乡村,在谈到丧葬费的标准时,都没有什么区别,都应当适用同样的标准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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